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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起,国内首部《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实施

发布时间:2024 / 11 / 22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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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1月1日起,《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江苏省安全风险辨识报告制度由工业企业向全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广,向学校、文化场馆、医院等部分非生产经营单位拓展,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迈出重要一步。

《条例》共29条,突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安全风险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

《条例》的主要要求如下:

关于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监督考核。要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填报的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签署安全风险报告承诺书。

关于较大以上风险:

《条例》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施目录化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管控。施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新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经营前完成首次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也应按要求进行确认。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向从业人员公示,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关于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风险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参照条例执行。对社会面小场所,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专门的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创新安全风险监管模式:

《条例》加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的精准执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形成企业主动报告、网格定期巡查、部门精准执法的“三位一体”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

 

 

 

 

重点:《条例》与2022年《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的对比差异有哪些?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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