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样品送检须知
发布时间:2016 / 0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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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受理范围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是依法设置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隶属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依法承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特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检验检测工作。
二、送检须知
1、本院检验业务的受理统一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2、委托方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样品质量标准;②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③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④其他说明样品信息或检验的相关资料。
送检药品的还须提供:⑤生产批文(注册证/注册批件、再注册证);⑥微生物限度或无菌验证资料。
委托方送检非自产样品时,还须提供该样品生产企业认可委托方送检行为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以上除第③项必须为原件,其他资料应为复印件加盖红章。
3、委托送检的样品必须为未拆封的完整包装。药品应为正式上市包装,拆零销售的须另附两份药品说明书。
4、送检样品必须符合收样要求,不可过保质期或效期,送样量应满足检验要求。
5、药品送检,检验所需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以下称对照物质)均由委托方提供。
应优先提供中检院供应的对照物质,对照物质应尽量提供未开封的,且提供量应满足检验需求,检毕剩余部分委托方可申请退还。
为方便检验工作的开展,不影响检验周期,如遇检验所需不常用的色谱柱或试剂,请委托方配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