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咨询

联系电话

食品、化妆品及保健食品:

025-89636136

药品、医疗器械、洁净度检测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

025-89636135

微信

欢迎登录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网站!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期)

发布时间:2021 / 11 / 05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3112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908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蜂产品、食糖、蛋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饮料、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88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栖霞区边味小吃店自消洗的大盆(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二、南京市江宁区红波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白鲢,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南京市秦淮区章后乐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临沂东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汁片(鸡汁味韧性饼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四、南京起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南京市高淳区杨志盘小吃店自消洗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六、铁心桥镇农贸市场1楼水产区内李崔影(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鱿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七、南京清真安乐园菜馆胜棋街经营部使用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盛艳(江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客厅分公司自消洗的碟(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九、溧水区黄三伢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南京市江北新区朱昌保小吃部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一、南京市栖霞区葛学成鲜肉店销售的标称镇江市丹徒区益康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南京市浦口区财进酒店使用的标称南京才华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惠民桥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南京市江北新区闫围围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四、南京市溧水区赵春林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五、南京市六合区朱珠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故城县董子窖酿酒厂生产的老白干酒(白酒),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酒精度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规定。南京市六合区朱珠超市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六、江苏烟波渔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七、南京市溧水区樱牛水煎肉店使用的标称广西崇左市湘桂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八、南京市六合区饶启清小吃店自消洗的小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九、南京市秦淮区大赢家休闲食品店销售的标称虞城县广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葱三文治夹层饼干(韧性饼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十、南京市江宁区晓陆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合格食品涉及的外地企业,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原文地址:http://amr.nanjing.gov.cn/ztzl/spaqjg/spcj/202111/t20211104_3180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