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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8期)

发布时间:2021 / 11 / 09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3032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327批次,涉及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及酒类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16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宿迁市沭阳县胡集镇吉百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沭阳县扎下镇佳达望食品厂生产的香酥麻花(油炸类糕点),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扬州市裕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泰州东方糕点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芝麻嵌桃麻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销售的标称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泰州市靖江市刘府老灶门川味火锅店使用的餐碟和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梁振快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六、淮安市涟水县徐义权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七、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邓启芳水产点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八、宿迁市宿城区乾隆商贸城二期蔬菜区30号彭长安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九、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连云港华恒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香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无锡市江苏大德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绿地乐和城店销售的标称常州天目湖天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甜酒酿,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表。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原文地址:http://scjgj.jiangsu.gov.cn/art/2021/11/8/art_78970_10101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