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2370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豆制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食糖、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45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市六合区炙亭餐饮店自消洗的碟(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御道街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江洲食品厂生产的麻辣锅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三、南京百年同庆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石斑鱼,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四、南京市雨花台区虹滋火锅店自消洗的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五、南京市六合区拐子面馆使用的标称重庆市彭水县丁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榨菜丝(榨菜系列),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南京市栖霞区张军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七、南京市鼓楼区李传飞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南京市高淳区杰记小吃店自消洗的大碗(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高淳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九、南京且熹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的标称浙江威希大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体冰糖,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南京市江宁区吴为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一、栖霞区老锅屋餐饮中心自消洗的小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南京新尚超市有限公司应天西路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宝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十三、溧水区老孔食用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四、南京张跃堂大排档店使用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十五、秦淮区梅山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六、南京市浦口区福客中式快餐店使用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十七、南京市鼓楼区杨勇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江苏海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苑即食海蜇丝,经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江苏海苑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八、南京市六合区宇峰百货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九、南京市江宁区洪为武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红杭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十、南京市雨花台区蒋军光禽经营部销售的鸡脯肉,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一、南京市栖霞区正宗小龙坎餐饮店使用的标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雨舜食品厂生产的土豆粉(马铃薯湿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二、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石家庄梨花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韓國小焼),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十三、南京市鼓楼区甘义兵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四、南京市雨花台区王国栋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五、南京市栖霞区朱化厚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原文地址:http://amr.nanjing.gov.cn/ztzl/spaqjg/spcj/202111/t20211119_3201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