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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2 / 04 / 01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2949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204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速冻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水产制品、糕点、酒类、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餐饮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84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漫天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南京市浦口区王友明水产品销售中心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南京市鼓楼区金桂田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生产的古法瓜子,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南京市建邺区廖祥初学芳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五、南京市鼓楼区韩桥中餐厅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六、南京昌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猕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七、南京盛素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八、江宁区小香猪自助烤肉店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茶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南京市江北新区和鑫京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芜湖金新茶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碧螺春,乙酰甲胺磷和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南京市建邺区刘爱兰军农产品店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一、南京市浦口区思友百货超市店销售的嫩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十二、南京晏盛嘉沃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龙海市实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豌豆(香辣味),经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龙海市实标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三、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国新水产品销售中心销售的鳝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十四、南京市鼓楼区王家力餐饮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五、大明花园菜市场内于卫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六、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十四分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七、南京市浦口区乐玛特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扬州市维扬区好利来食品厂生产的蛋糕,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扬州市维扬区好利来食品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八、南京市江北新区王东水产店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九、南京市浦口区二马农产品销售中心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十、南京市下关区小光明菜馆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大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通知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合格食品涉及的外地企业,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7期)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