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118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饮料、蔬菜制品、糕点、酒类、食糖、餐饮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等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00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京漫天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漏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浦东路菜市场内刘华文(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南京万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豆腐粉丝馅(熟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四、后宰门副食品集贸市场司先贵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五、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销售的鲜活皮皮虾(虾姑),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南京市鼓楼区李传飞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检验机构为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七、南京市建邺区罗涛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八、南京市浦口区新家悦饭馆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九、南京市江北新区郑喆火锅店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南京市鼓楼区京卫小吃部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一、南京市下关区小光明菜馆自消洗的复用餐饮具(小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二、和燕路集贸市场内陈道炜(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晓庄国际连锁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南京永乐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五、高淳区惠享生活购物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淮北市金鲜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鸡鲜鸡精,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十六、南京韵普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小米辣,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七、建邺区刘善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十八、南京市江宁区郑凯干货批发商行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上述不合格食品详细信息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通知相关区局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合格食品涉及的外地企业,我局已函告当地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9期)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附件: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期).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