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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5号)

发布时间:2017 / 11 / 15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3483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酒类,薯类和膨化食品,食糖和饮料等7类食品63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2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11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乳制品92批次,酒类95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1批次,食糖54批次,饮料14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1号店兵团大地旗舰店(经营者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果业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新疆瑞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25 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1号店悠享佳旗舰店(经营者为北京久诚嘉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北京华禧轩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北京久诚嘉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葵花籽仁,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3.6×102 CFU/g、2.4×102 CFU/g、54 CFU/g、6.2×102 CFU/g、<10 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天猫千百滋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长沙市千百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浏阳市永安镇湘思坊食品厂生产的蒜香青豆,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2 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 mg/g)高出1.1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1号店果真了得旗舰店(经营者为郑州果真商贸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河南省老枣农枣业有限公司分装、郑州果真商贸有限公司出品的南瓜籽仁(分装),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2.7×102 CFU/g、1.2×104 CFU/g、4.9×103 CFU/g、7.9×103 CFU/g、5.4×102 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天猫方五哥旗舰店(经营者为临安方老五食品厂)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临安方老五食品厂生产的东北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检出值为0.69 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0 g/100g)高出38%。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京东自营优选工坊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张家口市路丰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酸值(以KOH计)检出值为1.3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g)高出30%。初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北京、河北、浙江、河南、湖南、新疆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进口商、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北京、河南、湖南、新疆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6.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食糖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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