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数码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暂行)
南京市数码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暂行)
本规范规定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各项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数码照片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一般方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数码照片档案管理适用本规范。
1 引用标准与规范
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GB/T11821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2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2.1数码照片:用扫描、数码照相设备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
2.2数码照片档案: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数码照片。数码照片档案一般由数码照片和对该照片的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3 归档
3.1归档范围:凡是反映各项社会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数码照片均属收集归档范围。数码照片按照采集渠道可以分为:
3.1.1数码件:指利用数码照相设备拍摄直接形成的静态图像文件。
3.1.2扫描件:指利用扫描仪将纸质照片、底片扫描后形成的静态图像文件。
3.2收集归档要求:
3.2.1数码照片的形成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数码照片归档的时间、范围、格式等要求,保证归档数码照片的质量,同时要有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2.2数码照片的形成部门负责对应归档的数码照片进行收集,按规范要求填写文字说明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或随其他载体档案一起归档。
3.2.3数码照片及其文字说明应同时归档。
3.2.4归档的数码照片格式应为TIFF、JPEG格式。对于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的数码照片,收集时应将其在分辨率不变的前提下,转换成TIFF、JPEG格式,并在备注栏中记载。
3.2.5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数码照片,归档时必须冲印出纸质照片,按双套制要求保存。纸质照片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GB/T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4 整理
4.1.鉴定:归档的数码照片原则上应为原件,以确保其原始性。照片经过修改的不能作为档案归档。
4.2归档的数码照片应当主题内容明确,易于辨认。
4.3数码照片档案的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每一张照片都应有简要、准确的文字说明,并能准确概括照片所反映的内容。应按著录项目要求填写规范、齐全。
4.3.1著录项目填写包含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照片题名、拍摄时间、类别、摄影者、保管期限、采集渠道、备注、密级等项。
4.3.1.1照片号: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即年度+4位流水顺序号。使用软件辅助管理时可在著录时由软件自动生成。
4.3.1.2底片号:为扫描数码照片而设。指原照片的底片号。
4.3.1.3参见号:与本张数码照片有联系的其他档案的档号。
4.3.1.4照片题名:题名应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
4.3.1.5拍摄时间:照片的拍摄时间,用8位阿拉伯数字按年月日顺序表示。
4.3.1.6类别:照片分类。
4.3.1.7摄影者:一般填写个人,必要时可加填单位。
4.3.1.8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照片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4.3.1.9采集渠道:根据数码图形文件来源标注“数码件”、“扫描件”。
4.3.1.10备注:其他需要补充和说明的内容。
4.3.1.11密级:指为涉密的数码照片档案确定的密级。
4.4数码照片档案的分类:数码照片按其形成年度分类,不同年度的数码照片应分别整理。形成数码照片比较多的单位也可按年度——问题进行分类。分类方案应科学合理。
4.5排列:数码照片档案应排列有序,反映同一主题活动的照片应排列在一起。
4.6编目:数码照片档案应编制光盘目录和盘内照片目录。
4.6.1光盘目录应逐张编制。项目应包括全宗号、光盘号、保管期限、题名、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张数、备注等。
4.6.1.1全宗号: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4.6.1.2光盘号:按形成时间从“1”开始编制流水号。
4.6.1.3题名:全宗名称+年度+问题+数码照片文件。
4.6.1.4起始年月:光盘内数码照片的起始年月。
4.6.1.5终止年月:光盘内数码照片的终止年月。
4.6.1.6张数:光盘内数码照片的张数。
4.6.2盘内照片应逐张编制目录。项目包括全宗号、光盘号、保管期限、照片号、照片题名、责任者、拍摄时间、摄影者、类别、备注等。
4.6.2.1责任者:立档单位的全称或通用简称。
4.6.3光盘按形成时间为序。光盘上应注明盘号,设置光盘封面,填写相关内容说明(应包括:全宗号、光盘号、全宗名称、保管期限、题名、形成时间、张数、类别、套别、制作人、审核人、制作时间等),光盘封面内容与盘内内容要保持一致。
4.6.3.1全宗名称:立档单位的全称或通用简称。
4.6.3.2形成时间:光盘内数码照片档案的起始年月和终止年月。
4.6.3.3套别:用汉字表示,填写“封存”、“利用”和“异地保存”三种。
4.6.3.4制作人:制作数码照片档案光盘的人员姓名。
4.6.3.5审核人:负责检查数码照片档案光盘质量的人员姓名。
4.6.3.6制作时间:制作数码照片档案光盘的时间。
5 存储
5.1数码照片档案的存储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整理好的数码照片档案应脱机保存。推荐采用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为存储载体。软磁盘不能作为数码照片的存储载体。
5.2同一个年度的数码照片档案应刻录在一张或多张光盘中。不同年度的数码照片档案不应存储在同一张光盘中。
5.3数码照片档案光盘应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保存。
6 移交
数码照片档案在向档案室(馆)移交之前应对归档的每套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载体是否清洁,是否有划痕;数码照片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可在网络上进行,但必须履行移交手续。
7 保管
数码照片档案的保管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7.1数码照片档案光盘在刻录时应做封盘处理,以防止覆盖和擦写。
7.2数码照片档案光盘在使用中要避免对盘体的擦、划现象。
7.3存放时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强紫外线隔离,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7—20℃;相对湿度选定范围为35%--45%。
7.4每张光盘应有坚硬的塑料包装盒并竖立存放,不得堆叠存放,避免挤压和弯折。
7.5要建立数码照片档案的定期检查制度。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8 利用
8.1数码照片档案的封存载体不外借。只能以拷贝或网上传输的形式提供利用,并应登记。利用者不得超出权限规定范围,不得私自复制、修改或转送他人。
8.2利用具有保密要求的数码照片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或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有稳妥的安全保密措施。
9 本规范由南京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9.1各单位可参照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
9.2本规范若与国家今后颁发的有关规定不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9.3本规范自2007年 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