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食药监宣〔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要求,每年10月份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为切实组织开展好今年安全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暂定2017年10月11日—11月10日。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重点突出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提高审评审批质量、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提高仿制药质量标准等内容,凝聚改革共识,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二)宣传安全用药理念和实用知识,围绕家庭自我药疗不当、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对药品说明书及药品不良反应认知模糊、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概念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
(三)宣传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形成有效的科普干预。
(四)宣传贯彻执业药师有关制度条文和政策举措,树立执业药师队伍形象,切实发挥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参照总局《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策划开展安全月活动。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二)增强活动实效。使用统一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标志。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紧扣传播规律和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动员本地区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加强安全月期间相关舆情监测,及时研判,稳妥发布,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三)严肃相关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严禁铺张浪费、大讲排场和形式主义。
(四)总结经验做法。注意总结安全月活动的成效经验,及时报送至总局新闻宣传司。密切关注总局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国食事药闻”及政务微博“中国食品药品监管”,及时获取安全月相关信息。
联系人:杜婧举、果靓
电 话:88330433、88330464、88330421(传真)
邮 箱:CFDA0403@sina.com
附件:2017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