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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安办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 保健食品欺诈 和虚假宣传整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 / 11 / 13 责任编辑:管理员 浏览次数:3215

各区食安办,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药监局、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根据省食安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7〕2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南京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南京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含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优化消费环境,促进食品(含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7〕28号)的精神和要求,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于2017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联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职责,打造部门负责、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督促各类主体落实责任
  整治措施:各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中明确的各相关主体责任内容,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督促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二)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
  整治措施: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进口环节,重点检查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三)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
  整治措施: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组织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整治措施: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涉嫌问题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项目是14种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主动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进口保健食品准入制度,加强报检资料审核。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检验检疫,重点加强对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检测验证。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五)加大对食品和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功能声称等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
  整治措施: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一是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各级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
  整治措施: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 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安部门。
  四、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7年10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10月)
  各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贯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启动和部署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11日至12月20日)
  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采取全面排查、突击重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排查整治工作。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通报,采取部门联合、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整治以保健食品营销欺诈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营销欺诈的犯罪团伙和地下犯罪“窝点”,对于隐藏流动、隐蔽深的重点欺诈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在短时间打出气势、打出成效,确保专项行动有声势、有亮点、有影响、有实效。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7年12月21日至31日)
  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相关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配套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四)督查考核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
  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区的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成效纳入2017年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四有两责”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部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整体部署。为加强对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特成立南京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和移送,并留存相关记录。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重拳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打击惩处到位,形成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震慑力。涉及违法犯罪的,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办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手段,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选购,理性消费,营造人人关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良好氛围,推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应部门,其中,每月5日前上报统计表;2017年12月2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专项整治期间,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等重要信息随时报送。